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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3-007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20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0
文  号: 梅市府办〔2023〕9号

梅市府办〔2023〕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9〕376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自然资源交易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或交易服务平台,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征信的基础上,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估,并以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形式来展示应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  梅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并具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维护管理。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行分类评价、动态管理、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法、客观、审慎;

  (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五条  信用评价来源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梅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体系平台与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所获取的信息,以及其他按规定可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息。

  第七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市场信用信息,来源于梅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记录的与交易行为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包括:

  (一)信用承诺:指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主动承诺的信用信息;

  (二)交易行为:指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约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指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一方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起点时间以信用信息被录入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平台为准。

  第八条  信用评价所使用的跨区域信用信息,是指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跨区域信用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参与的行业,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分行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  梅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范围、评价指标、评分原则等,形成梅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评分细则应通过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每日一评、动态管理,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首次进入梅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若尚未归集到任何信用信息,其每项评价指标分值取基准分。

  第十三条  依法依规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得参与所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日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在梅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上发布或更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可以在梅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进行自主查询。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反映,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依据材料。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异议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来源信息与事实不符且影响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果的,由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涉及项目交易结果的处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用评价结果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查询并使用本办法第十四条依法主动公开的项目响应方、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主动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定标依据,具体分值比例由项目发起方在交易文件中载明。

  鼓励项目发起方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交易标准文本中增加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条款供项目发起方选择,条款应包括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节点、权重比例等。

  第二十一条  鼓励项目发起方在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和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件解读:《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